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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殡葬改革问题思考与建议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没人可以逃脱,死亡是每个社会人都必须面对的永恒话题。长期以来,我国对逝去的人实行土葬,讲究“入土为安”,这种传统延续了几千年,有着极强的影响力。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满足土葬需求。基于这种情况,国家近些年一直致力于推进以火葬为主的殡葬改革,但是改革充斥着矛盾与冲突,“强制平坟”、“抢棺”等负面消息不绝于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以江西省殡葬改革中“抢棺”事件为分析案例,认为当前殡葬改革存在缺乏关乎人心的治理思维,工作开展不知以礼正俗和改革“一刀切”,忽视城乡差别性等一系列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推进改革的相关建议。

1、引言

近年来,殡葬改革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群众受益为宗旨,持续加快推进。但是,在改革加快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伤害逝者尊严和生者感情的事件,如2012年,周口市政府强力推动大规模平坟运动,导致约有300多万座坟墓被推平,据了解,后来大多数又被民众自动修复;2014年,安徽安庆市也发生类似强制性事件,造成在强制期限到来之前,多位高龄群众由于无法接受而选择非正常死亡;2016年7月,山东推广莱芜地区移风易俗的经验,对于传统丧礼实行“八取消、八提倡”,包括取消孝服穿戴,缩短丧期,取消纸马、指路、泼汤等,丧事不设筵席、不上酒,后来曲阜市进一步将“八不准”扩展为“十不准”,有学者指出这是对于中华传统丧礼文化实行彻底的取消主义;2018年4月,江西上饶地区强行推行火化,一个月内收缴、焚烧5000余副棺木,其中还发生对于下葬七天的老人强行起棺焚尸的事件。频发的市场乱象行为,造成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以及专家学者的广泛热议。中华文明“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中祭丧之礼具有特殊重要性,古人云“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可见在古代先贤心目中,丧礼、祭礼等安顿逝者的礼仪比其它日常生活的礼仪更为重要。“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自古以来,祭丧之礼一直被视为道德涵养不可或缺的部分。

笔者认为,殡葬改革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应该循序渐进的,在因革损益中跟上时代的步伐,而非运动式的变革。如果只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运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行政策,如2012年的周口市平坟事件,之后又多数被平而复耕,其结果不仅无效,而且严重的挫伤了民众感情,加剧了干群矛盾,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2、当前殡葬改革面临的困境

实行殡葬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但受传统封建迷信思想、公墓建设投入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2.1. 执行者缺乏关于人心的治理思维

殡葬改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因此,殡葬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并不能依靠简单的政策执行,而是要依靠大量的群众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是运用行政手段,采用强制的方式对部分人加以“压服”治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自江西上饶正式推开殡葬改革起,为完成相关政策目标,上饶下辖12个县区相继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该市至少收缴、焚烧5000余副棺木,有运动式执法之嫌。很多农民表示不能接受这种做法,主要出于三个原因:一是思想上难以接受。对于农村人来说,丧葬传统思想很难改变,很多人在步入老年后便会给自己准备寿棺,在去世后选择吉时入葬,才能算是入土为安。二是做法上难以认可。他们认为寿棺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于不愿自行上交的村户强行入户抬走拆毁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三是经济上难以承担。去正规的殡仪馆实行火葬,各种礼仪项目的费用再加上置办墓地的费用,对于很多农户来说是无力承担的。

殡葬改革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和实践证明,如果单单依靠政令刑罚,而缺少关于人心的治理思维,来进行这样一项“民政”的话,是受世人诟病的,也是行不通的。

2.2. 工作开展不知以礼正俗

在当前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也要尊重传统的礼仪风俗,不能落入误区,将丧葬礼仪笼统地看成封建迷信,陈规陋俗。

2018年7月,江西省赣州市召开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会上提出要通过“教、堵、疏、管、转”五步工作法,意在“坚持教化在先、疏堵结合”。在“教”和“疏”上,基本上停留在政策宣传、思想疏通以及经济补偿上,尤其是在经济补偿上采用“一刀切”方式,收缴1口棺材统一补偿2000元。

很多基层干部迫于内部行政动员的压力来执行政策,结果导致表面上看似是群众动员的效果,事实上严重依赖于行政体系内部的动员。看似是进行了思想动员,实际上依旧源自于行政强制的压力。如此,就算是达成了地方政府设定的短期目标,但是依旧没有在群众基层中得到真正的认可,从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改革崩盘的风险。体现在高压过后,基层政策执行的积极性降低,不排除政策反弹的可能性。

时代的发展,不仅需要丧葬活动符合国家实现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也需要给家庭、家族的文化认同留有足够的空间,更应该尊重和满足人情感上的需要。自古以来,公共秩序和社会行为准则的规范,移风易俗都是以礼为手段和标准。面对传统我们自应秉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精神和态度,循序渐进的开展工作,正确的分辨陋习和良俗;在没有考虑群众在情感和心理上的需要,忽视传统风俗习惯与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就大张旗鼓地开展工作是不可取的。

2.3. 改革忽视城乡差别性

殡葬改革发展已久,大部分冲突事件都发生在农村地区。究其根本在于殡葬立法忽视了城乡间的差距。

2018年7月,江西上饶市铅山县提出“全县将集中开‘零点行动’,全县范围内不分身份、不分地域,亡故人员以遗体一律火化意见”。农村地理环境的局限性,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使其在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远落后于城市。截至2015年,我国共有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1567家。相比之下,在很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缓慢,而且虽然公益性公墓的增加为农村或城镇居民的安葬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廉价的公益性公墓却难以获得公众青睐,民众更愿意选择昂贵的经营性公墓,因为“厚葬”的观念仍然深入人心,使得经营性公墓的价格居高不下。很多农村居民面临“葬不起”的难题,据2016年的一项关于墓地市场价格的调查显示,南昌市的墓地价格已达2万元到4万元不等,这些因素都是导致农村人民安葬需求得不到满足,殡葬改革在农村进度滞后的原因。其次,城乡之间发展阶段不同,很多农村地区地处偏远,法律的制约并不比传统的乡规民俗更能约束人们的言行。在目前监管缺位的殡葬体制下,在农村地区实行更为宽松的管理机制并不能遏制住乱埋乱葬的现象。因此,当政府政策要求和传统习俗观念有相悖之处时,应当如何协调各方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一味的用统一标准要求农村人民,改变其已有且普遍的行为方式,强制推行所谓科学的殡葬方式是不合理的。

3. 推进殡葬改革的相关建议

近些年,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应从健全殡葬设施建设、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治理模式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我国殡葬改革进程。

3.1.健全殡葬设施建设

一是建立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在人口集中、土地资源稀缺的大中型城市,可以参考韩国或香港的模式,建立“慰灵堂”,将骨灰集中安放。通过民政部门加大推广,每年只收取小额的管理费。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百年为限,过世超过百年的骨灰将由家属负责撒到指定地点,如山川、林地、 池塘或大海,没有家属的,由工作人员负责。而在人口相对较少、土地相对辽阔的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可以推广实行“树葬”,因地制宜,合理的划分适合的区域,建立特色陵园。另外,要加强这些设施的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以新建项目用地为先,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二是建设殡仪服务站等集中置丧场所。通过合理的选址,划分祭扫专门区域。目前,无论是城市家庭还是城镇社区,都没有固定的殡仪祭祀场所,每逢清明或需要寄托哀思的日子,人们将祭祀点设在自家的楼前或者马路边,不仅破坏小区的绿地环境,影响市容,也妨碍到了其他业主与大众的出行。另外,焚烧祭品产生的浓烟也严重影响了周围业主的生活。通过社区为单位,建立“冥驿园”集中祭祀点,根据社区人口的数量,以及人口死亡率等相关指标,确定每一个社区冥驿堂的数量,冥驿园可以通过用鲜花水果代替需要焚烧的祭品,另外负责提供账房、接待室等相关服务,收取少量服务费。

三是缩小城乡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差距。公墓的建设不能只靠政府的投资,还需要社会资金的投入。政府可以降低经营性公墓收益的相关税率,吸引有意向的投资者。另外,要求投资方在对城市经营性公墓投资的同时,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提供资金帮助。对公益性公墓,可以采取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在保持其公益性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对于存在不规范行为、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从而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优势互补。

3.2.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首先,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殡葬行业是特殊行业,在对其服务资源进行布局规划时,应该要立足于不同地区群众殡葬服务需求,重点完善设施空白地区,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特别是实行火葬的地区,必须把建设火化设施和骨灰安葬设施作为首要条件纳入工作规划。为了顺利推进惠民殡葬、绿色殡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环保节能的更新改造;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造扩建。另外,为了对服务加强监管,可以建立殡葬监管联动机制。对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等市场化运营的项目,研究制定规范化的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统筹引导、管理和监督殡葬服务市场。

再者,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一是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对殡葬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推行基本殡葬费用由政府承担,强化殡葬服务的公益性。二是健全亡故丧葬补贴制度。目前,

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实现全民享受丧葬补贴,上海市8000元/人,北京5000元/人,还有不少地方都在逐步扩大丧葬补贴对象范围。民政和人保部门应参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在农村,可以从开展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地方开始试点,丧葬补贴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20个月计发。另外,应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三是为城乡特困群体发放丧葬救助性补助。除去发放丧葬补贴外,救助对象可以增加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人员的供养机构或家属,具体可以按供养标准10个月发放丧葬补助,让人民群众都能充分感受到政府实行惠民殡葬的决心和能力。

最后,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一是完善殡葬职工队伍建设。强化对现有殡葬职工的专业知识培训,可以通过增加殡葬特殊岗位津贴等方式,促其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高薪引进人力资源管理、园林设计等各方面的人才,丰富殡葬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二是重视培育殡葬事业服务集团。对殡葬服务资源进行整合,打造地区性殡葬事业服务集团公司,形成采购标准化渠道,努力实现低成本和高质量,提供规范化服务,增强群众认同感。三是依法完善殡葬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殡葬服务设备的环保技术标准、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墓穴标准,包括火化设备的尾气排放标准,墓区艺术墓、普通商品墓、经济适用墓、廉租墓、特殊葬法墓的比例结构都应明确规定,使整个行业都有章可循。另外,可以将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殡葬服务 。

3.3. 执法以人为本,实行德礼政刑的治理模式

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政策“拿来主义”气息浓厚,虽然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法律,但是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国情,决定了所适用法律的差异性。因此,这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认同之上的,而不是看公权力是否强大到足以压制民间传统,这种“替代误区”是不可取的,应注重以人为本,实行德礼政刑的治理模式。

此外,我国依旧是二元城市结构,“一刀切”地推行国家法的制度设计是不可取的。《商君书算地》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我国丧葬礼仪历史悠久,习俗城乡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立法方面,有关殡葬法令的制定应该在国家法统领大方向的前提下,为民情民俗提供更多的“自治空间”,授权于地方,让其因地制宜的制定行政规章,让民众“以自己的文化逻辑为基础而逐步走进现代”。另外,执法方面也应杜绝粗暴的方式。农村地区乡风淳朴,个人的影响力往往大于法律,因此,可以依托于其传统“乡绅”文化,即现如今的新乡贤,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成为实行绿色殡葬的“领头人”,由他们传播孝老敬亲、重养轻葬等思想文化,引导群众形成现代殡葬新理念,逐渐使农村人民从内心真正接受现代文明的殡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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