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手续经办人及骨灰撒海活动参加人条件
(一)登记手续经办人必须为亡故人直系亲属代表、委托人或委托机构;
(二)骨灰撒海活动参加人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为14-69周岁。
登记手续办理所需物品、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逝者的骨灰。业务办理完毕后由我方提供纸质骨灰盒,原骨灰盒请家属自行处理。纸质骨灰盒中不得放入除骨灰及骨灰袋外的任何物品,免费保管骨灰期为自登记之日起365日。超出此期限甲方有权在公证员公证下将该骨灰进行撒海处理,事后向乙方提供公证书1份和现场照片1张,并收取50元公证费;
(二)享受政府撒海补贴的北京市逝者,在办理业务时,家属需提交逝者的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以及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须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户口本丢失的,可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户籍证明材料;
(三)逝者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采用A4纸复印。丢失火化证明的,由民政部门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四)登记手续经办人和骨灰撒海活动参加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每个身份证的复印件须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五)登记手续经办人与逝者的家属关系证明,如与逝者能在同一户口本内体现关系的,将户口本中经办人页复印(须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如不能在户口中体现经办人与逝者关系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子女或配偶),配偶可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作为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大小为A4纸;委托人或委托机构需执有委托书。
服务电话:400-856-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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