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身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我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招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身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赞同。
2、按卫生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则》[(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身、棺柩和骨灰进出境处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处理尸身、骨灰进出境手续,由我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当地机构承运尸身。
3、《国家八部委关于尸身运送处理的若干规则》是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处理对尸身运送作的规则。由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联合于1993年3月30日发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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